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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五章 思考和衡量的依据(第3页)

同时。

这些案例之中,还有经商之类,威胁大秦稳定之类,官员违法之类。

这些都是需要去衡量和思考的。

如果在现在立法的时候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。

那么。

在将来,有人再提出来一个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士大夫这样的带着极度浓烈色彩的阶级法。

那么今日他所做的一切,就白费了。

所以,他必须要站在后世的眼光下对立法一事进行一个有效的规避。

“倒是可以这么判!”

终于,丞相府大史令,在思考了许久之后,觉得嬴城说的有点道理,

“毕竟,站在为人子的角度上,乙已经尽力了,同样,甲瘫痪十年已经没有生念,我们不能以寻常的伦理道德来评判。”

可话语未落,丞相司直就摇头道:“但是不可否认的,甲有罪这个事实。”

“同时,道德可以作为制定律法的考虑因素,但决不能影响律法判决。”

“礼无标准,每个人对礼的标准也不一样,在执法之时,不能因人而议来决定律法的判罚,且,必须按程序来判罚。”

“这是律法的底线!”

奉常令城陈强也跟着补充道:“而且,我们也必须要考虑到另一个问题。”

“若据此判罚,便是桉例,此后有人效仿又该如何,其家中情况又以何做依据,这没有调查的基础。”

然后。

争论了许久,还是没有一个具体的定论。

而且,支持李瞻判决的多,嬴城只能是暂时掠过,道:“第二个!”

“这第二个,我认为,不能以此捉拿甲!”

李瞻笑了笑,对各类案件得心应手。

“刑狱案件,必须要有审理判决的律法条例,并对案件进行调查,勘验,审讯等,拿到切实的证据,以此定罪。”

“没有证据,就不能捕风捉影。”

大史令却摇了摇头道:“但事实就是,甲的确为罪犯,府衙经过调查,勘验等过程可以确定就是甲,只缺少实证,据此捉拿,皆大欢喜,可以有。”

话音未落,就有人反对道:

“律法以法论,自有程序,此举无异于先以恶定罪,那规定律法程序有何用?”

“若府衙人人以此断案,岂不变成了以流言定罪,谁人多,谁声音大,就可以肆意定罪他人了。”

“第三个!”

“丁阻碍甲追捕逃犯,且殴打甲至重伤,并导致乙逃脱,丁徒刑无期;其中,丙利用乙导致严重后果,丙丁同罪。”

“这不能否认,丁不知情这个条件,丁是在丙的欺骗下误以为乙被凶徒甲追杀,这才阻止甲。”

“阻碍官府办案,一律按罪处理,哪有那么多条件。”

“第四个!”

“杀者无罪!”

“凭什么又如此判,女甲或其好友,杀人者罪。”

“男甲先行要侵犯,犯罪在先,女甲为反抗,自然无罪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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